在強積金計劃下,強制性供款是可用作稅項扣減的。那麼自願供款又如何?
僱主的強制及自願供款均可用作稅項扣減,惟最高限額是僱員總薪酬的百分之十五。僱員的強制性供款亦可豁免薪俸稅,限額為每年一萬五千港元。然而, 僱員的自願性供款部分則需要繳納薪俸稅。
當僱員從強積金計劃取回累算權益時,一般是毋須課稅的,除非僱主的自願性供款部分超過了稅務條例所界定的「合乎比例的利益」,而超出這界定的數額則須課稅。
「合乎比例的利益」是指服務年期的月份總數除以一百二十,再乘以「累算權益」的數額。這計算中的累算權益是指僱主自願供款的全部數額。例如, 一個僱員受僱滿四年,合乎比例的利益便是累算權益的百分之四十 ( 即為48/120=40% )。